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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03 18:20:57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7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资料图)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2023/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2,433,192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424,331.92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2023/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0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

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691002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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